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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监狱揭密

时间:2007-05-01 10:14:35  来源:网络  作者:王友来  阅读:17397次



正文 第八十二节 无中生有的“做案”

给我教广东话的梅超业,对美国十分愤慨。他说,美国很多犯罪,原本是没有、不存在的,是美国政府硬做出来的。如毒品犯罪,你原本在家什么事也没做,有一个你认识或曾经认识你的人打电话给你,喂,我这里有白粉,××克才2万美元,你要不要(远低于市场价格)?哦,如果有谁要的话,告诉我一声,共同挣一点儿钱。没过一、二天,又一个你曾认识的人电话给你,喂,你手中有无白粉?我急需要××克,我愿出4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你也可能给第一人打电话(这样你倒霉得更快),也可能不打,那么第一者会把电话打过来,你稍有心动,有这个意向(轻轻松松挣几万元,为何不干呢?),你完了。只要你对这两个电话没有去报警,你就完了,你马上会被抓,第一、第二两个电话打入者会做证人,有电话录音,你被定罪无疑。尽管你连毒品什么样也没见过,也会被定串谋贝反毒。我们知道,人性是有弱点的,如果能轻松挣钱的事,谁都想去做,更何况在美国这个生存竞争十分激烈的国家。美国执fa人员就是利用人性的这个弱点肆意诬陷无辜。执fa人员为何要如此做呢?因为:1、工作成绩突出,办案数量多;2、每成功办一案,会有一笔可观的奖励;3、为以后晋级积累分数;4、从整体上讲,国会一看,哇,今年有这么多的人贝反毒,要加大打击力度和投入经费,于是巨额缉毒经费便拨了下来,又增加了很多就业机会;5本届政府又可对民众宣布自己的政绩;6、犯人增加,又增加看守,又多了就业机会;7、犯人从事劳动,给予极低报酬,制造出低价商品,又赚一笔。可以这么看,美国政府对于抓罪犯,不是打击真正的罪犯,而是将此作为解决就业、捞取选票、增加财政拨款的手段。现在再看那2个打电话者何许人也?第一、本身是贝反毒人员,或者同被陷害者一样,但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拖他人下水,为虎作伥;第二,本身是一些游手好闲之徒,好逸恶劳,于是政府每月给一些钱他们,让他们像毒蛇一样出去咬人。还要申明一点,这些人在帮政府缉毒的同时,自己也在贝反毒,没抓住,算他赚了,抓住了,他说为政府做事,帮政府抓贝反毒者,线人,为政府做事。对此内幕,政府一眼睁、一眼闭。还要说明一点,连不认识你的人也可以打电话害你,在给你讲了一通毒品的事后,才说,你不是××吗?哦,对不起,打错电话了,也没关系,能打给你,算是缘分,交个朋友吧。只要你有一丝的不惊慌,就会中招。要避免落入圈套,只要有人与你谈任何一点儿违fa的事,你唯一的选择只能是马上报警,把对方抓起来。不管这个人是你的亲父母,或者朋友或者有恩与你的任何人,这些统统不用去考虑,只考虑保护你自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任何其他人。这就是美国fa律要求你,培养你去做一个极端自私自利、六亲不认,为达个人目的可以牺牲任何其他人(还要补充一下,刚才讲了,只要有人给你打电话,你只要没有表示反对你就犯罪了,还有,你反对了,但没去报警,也犯罪了,因为你知道)。


正文 第八十三节 不可思议的美国fa律

美国的一些fa律没有体现合理性和公正性,犯同样的罪却得不到同样的处理。那个福州人郑某便是这样,他是以蛇头名义被抓的(还有几个同伙),他既认罪,又合作的,现已在牢中呆了四年多了(94年入狱),还没有任何结论(即判决)。他的其他几个同伙已经刑满走了,而且这些走的人,只是认罪,而没有合作。按理说,郑应当比他们走得早才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检方对他讲,既合作,就要做污点证人,目前将要被指控的被告在香港被抓,正在打引渡官司(即是在香港还是在美国接受审判)。如果这个人的引渡官司打胜了,就不必来美国了,也就不需要污点证人指证了,如败了,就来美国受审,反正这个官司没结束,郑等污点证人就不能离开监狱。如果放郑走了,打起官司没证人怎么行?用郑的话来讲,联邦讲话根本不算数,特别是对于有色人种,根本不讲理,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被告的权益根本没有保障,完全是砧板上的一块肉,想横切就横切,想竖切就竖切,想要肥的,就切肥的,想要瘦的,就切瘦的,反正总是他们有理。其实就是要郑指控的那个人所犯的事,在中国大陆已被司fa处理过了,刑满释放了,而霸道的美国,对此事还要再处理(这是违反国际fa的行为)。


正文 第八十四节 超期羁押的中美比较

以前很多人认为中国大陆把人关起来,一年多没结果,当事人上访、申诉均不起大作用。我是道中人,有所了解,并非这样,每年到年底,以仁大为首抽调各方力量(公、检、fa等),搞执fa大检查,各级司fa机关都很紧张,赶快处理所谓的“积案、旧案”、“超期案”,能放的赶快放,能判得赶快判,生怕超期,又被仁大那些老头子们揪住,在各种场合的会议上讲侵犯人全、不依fa办事,进而丢了乌纱帽。这样的事情,自己既参加过执fa检查,又亲自处理过积案、旧案,同时也认为,超期办案,大概只有中国有,属中国特色,民主、fa制国家不会有。可是这次,深入美国监狱一考查,哇,中国那点儿事,比起美国来,真是沧海之一粟,九牛之一毛啊。在美国监狱关上三、四年,五、六年没判的人太多了,如老虎已关了七年了,仍不知结果怎样。大家都说,你判了刑期,人还有个盼头、熬头,没有期限,让人等都不知何时是出头的日子。还有,经常说大陆判刑,关你多久,就判你多久,不是根据fa律,而是根据需要和政府的体面和不违fa,而一看美国,中国绝对是小巫见大巫了,甚至可以说有不低于30%的犯人,是关多长就判多长的,一判就放人,多关你几年,政府及fa院根本就不觉什么不妥,同样的一个罪,有的三、四年就走了,有的五、六年,就判你五、六年,也完全不是根据fa律办的。当然,美国fa律,本身量刑幅度就很大,540年,25终身,中间的余地太大了。美国政府反正永远是正确的。


正文 第八十五节 毒品进入美国监狱的方式

据我的了解,在美国毒品带入狱中,有这么几种方式:其一,由狱警直接带进来转卖,转交给犯人;其二,犯人家属探访时,事先将白粉装入避孕套,或装入塑胶手套的指关节袋里(在探监时,犯人可以当着狱警的面吃东西),一个警官看一大房子探监的犯人和其家属,这样,犯人就把装有毒品的胶带吞咽下肚,每人探监只一个小时,还有,在规定的两次接吻中,家属通过接吻把装有毒品的胶带吐入犯人口中,犯人咽下,这样探完监,在肚子里的毒品是不会被发现的,犯人回到监舍,立即上厕所拉出来。当然,从吞下到排出,时间不能太久,否则塑料被胃液腐蚀腐烂后,毒品直接在胃里,人会死去的(民间也有吞食鸦片自杀一说)。这些情况,警官也知道,但是也没办fa检查;其三,寄出。即,先把白粉化成几近饱和的水溶液,浸透一本书,再将该书烤干、或晒干、压平这样这些毒品便附着在书的每张纸上,再把该书寄进狱中,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这样,撕一页书吸食,其乐无穷。其他还有多种手fa。

正文 第八十六节 韩得平的冤案

韩得平(绰号老鼠,因其面容有点儿像鼠)告诉我,美国的fa律是,要认罪,就要对检方指控的所有控罪都认,如不认,打官司,就要对每一控罪打官司,而不能认几个罪,再打官司不认其他几个罪。韩的案子,检方以绑架罪抓他,这件事他确也做了,他认此罪,但在抓他一段时间后,这个被绑架的人被其他人杀死了,即这个人被杀时,韩还在狱中,但检方又给他加控“串谋杀人”,韩据理力争,说此杀人与他毫无关系,但检方的逻辑是,如果没有你把受害者抓进来,他也不会被杀掉,你的抓受害者的行为是整个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你如不认这个串谋杀人,那么连绑架的罪也不能认,要打官司,就对所有的控罪打官司,那么,仅“绑架”一罪,就可以定你终身监禁。如果韩打绑架罪的官司,必败无疑,一打完会被判终身监禁,故此也就导致了串谋杀人的官司也不能打,因为此官司胜了也没用,所以,对此指控,就要违心地认罪。只有对所有的控罪,包括根本不存在的罪,都要违心地承认,你才能取得认罪减分的一个条件,两项加起来少判你几年。检方开给韩的条件,绑架和谋杀全认,刑期在10年左右,这样,韩还有出去的希望,所以,反复考虑,还是两罪都认,稍可接受一些。我不知道,美国fa律为何要如此,这是极不合理的、极不公平的,但美国政府就是用这样的fa律来对待你,使你变成被任意宰割的案头肉。真想不到,美国的“诉辩交易”有这样黑暗的内幕。

正文 第八十七节 偷一点东西也会“终身监禁”

美国fa律的量刑幅度太大了,杀了四、五个人,只坐七、八年牢就可以自由了;在商店里你偷一点东西,则可能是终身监禁。美国fa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第三次犯同样的罪行(前两次的相同罪已被司fa机关处理过),不管罪行大小,一律处终身监禁。比如偷东西,第三次你一入狱没有任何分辩的余地,会被判终身监禁。定罪不是根据你所犯罪行和有关fa律,而是根据你对政府的态度,能否减少检方一些工作量。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对那些屡教不改的人犯的加重刑罚问题,但有些机械死板。在中国,fa律仅规定,第一次犯罪刑满释放后,三年以内又犯新罪的,对这个新罪按累犯对待,加重处罚,超过三年起刑点的其他罪,均按一般犯罪对待。在中国的城市,盗窃500元可以立案和判刑,假如某人每次偷一千元的东西,两次被处理后,第三次再偷1千元的东西,按美国fa律就该判终身监禁了。这样看来,美国的刑罚比中国严酷得多。

正文 第八十八节 黑社会人说黑社会

和韩得平聊天,他倒坦率,承认他就是“飞龙帮”成员。他说,联邦以黑社会为名抓了不少人,其实很多不是帮会的。那些从大陆偷渡来的福建人,有一小部分,好吃懒做,去打工,受不了那个苦,但又要生存,于是就加入了帮会,可以不工作,在“老大”的领导下,收一些店家、小商店的保护费,但也很有限。加入帮会,对那些小喽啰,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其好处就是,你的偷渡费可以以帮会为靠山不交或少交,还有,在外面打着帮会的牌子,没有人敢欺负你,而你还可以欺负别人,白吃几顿饭等。他说,年轻人气盛,喜欢打打杀杀,自以为英雄,其实帮会并不养这些人,你出去可以打着帮会的牌子去闯,吓唬别人。他说,打劫(即抢劫)是帮会分子最基本的ABC课程,主要是事先踩好点,入室抢劫,主要抢的对象是他们的福建同乡,他说,美国有几十万福建人,你每天抢一家也抢不完的。他说,包括他自己在内,这些人全是社会的垃圾,好逸恶劳,既不想干活,又想过舒服的日子,只好去抢了,抢劫对他们来说,是很小的事情。他说,像他们这些人,在大陆早已被枪毙过好几次了,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让美国人抓来判几年刑,他们也觉得可以接受。
关于这些福州人,我问他们,被抓以后,或在处理上美国人不依fa办事,可以和中国驻美使馆联系,求得帮助。阿波(也是黑社会)说,不但没有用,还有坏作用,如你写信,大使馆一看,他妈的,像你们这些人渣,美国人不抓你们,中国都要抓的,早都该抓了,现在抓你都太晚了,在大陆,你们这些人早该被枪毙才对,根本不管你。这些人从没有想过让中国政府帮助的念头。我觉得这些人既可恶、又可怜。可恶的是作奸犯科干坏事,可怜的是花几万美元偷渡来美,由被抓住牢房,无人去管。应当说,在监狱里,大多数是人渣子,应当被抓。当然涉及政治因素者除外(如我等类人)。


正文 第八十九节 刘青颜案件

《侨报》上登了一则消息,一个叫刘青颜的人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此人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工作,有美国绿卡(只是有权在美国居留,非美国公民),是中国公民。对此,美国国务院向中国驻美国使馆表示关切,并要求使馆向中国最高层提出关切。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说,“刘青颜并非美国哥伦比亚公司驻北京的记者,更非美国公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他从事了违反fa律的活动。”对此事,我非常不理解,刘是CBS的记者又怎么样?是美国公民又怎么样?在中国境内,任何人只要违反了中国fa律,中国司fa机关完全有权将其绳之以fa,这是个国家司fa主权问题。中国政府的言下之意,如果刘是CBS工作人员或是美国公民,在中国犯了fa就可以不抓了吗?真是一幅卑躬屈膝的软骨头相。我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一付扶不起的阿斗国家。
两天后,《侨报》上又登,中国把刘放了,刘说,中国当局告诉她,因为她“在说明事实时态度真诚,有着善意”,因此将她释放。刘还说,“我被告知,假若我不是中国人,假若我是外国新闻记者,我可能不会经历此事。”呜呼,哀哉,悲哉!说穿了根本不是这个原因,只因为美国政府表示关注,这个人沾了洋鬼子的边,居然也可以拉虎皮做大旗,中国就认这个账,理由是“态度真诚,有着善意。”这是放人的理由吗?据此类推,你犯了fa,只要“态度真诚,有着善意”,即可无视fa律、无罪释放。如果因为态度问题,就可放人,你又何必要抓她呢?说穿了,是惧美国,只要美国表示关注,自己就先矮了几分,洋鬼子(特别是美国人)自是不敢抓,就连沾上洋鬼子的边也不敢动了,和满清末期又有什么区别?你越不敢动别人,别人越不在乎你。如我的案子,明明是赤裸裸的栽赃、陷害,中国政府首先宣布,与中国政府无关,由他个人负责,先划清界限,生怕洋爸爸迁怒于他,对自己的人却随他去吧。唉,难怪很多中国人十分看不惯供产档的嘴脸,宁肯抛家舍业离开中国去国外。副拜、无能、懦弱的中国政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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