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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纪实
2008杨佳袭警杀人案
时间:2008-11-28 15:07:47 来源:http://www.tianzi.org/ 作者:天子 阅读:12384次
2008-7月7日上午10点,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月1日闸北袭警案的详细经过。
两次蹲点,“埋伏”5天准备多种工具
上海警方调查显示,6月12日,杨佳来到上海,住在距离芷江西路派出所20米远的旅馆,用望远镜观察派出所。他发现需要穿过几道大门才能进入办公区,且进出人员频繁,于是在6月23日,杨佳放弃对芷江西路派出所的报复,返回北京。
两天后,杨佳乘火车于6月26日到上海,住进梅园招待所。其间,他在一家汽车维修店购买了3公升汽油,并在一家劳动防护用品店花千余元买了催泪瓦斯喷雾剂、防尘面具、橡胶手套等等,还添置了单刃刀具、榔头、登山杖等。
7月1日9点左右,杨佳从招待所走出,步行10分钟就可以到达闸北公安分局所在的闸北政法大楼。知情人称,杨佳曾多次在政法大楼附近踩点,目标是闸北分局的督察支队。
据紧邻政法大楼的银行监控录像显示,杨佳先绕着政法大楼走了一圈,最后从银行和政法大楼之间的一条小路里走出。路口有一个废弃的小屋,杨佳将背包和拉杆箱放在小屋内,身上只戴着装有榔头、催泪瓦斯喷雾器等物的腰包,手里还拿着一些啤酒瓶,瓶内装着汽油。
9点40分,杨佳在天目西路的警车停放处摔了两个啤酒瓶,但没点火。接着,他在政法大楼北门外三四米处的路边花坛处投了5个酒瓶并燃烧起火,突如其来的大火将北门的保安吸引过去,杨佳将最后一个酒瓶扔向保安,并掏出一把十几厘米长的单刃剔骨刀,戴上防尘面具和橡胶手套,趁乱从北门进入政法大楼。
杨佳交代,他点燃酒瓶,一是为了引开保安,更是为了“把此事的社会影响搞大”,而戴防尘面具和橡胶手套是为防止催泪瓦斯伤到自己。
刺倒1人,再寻找下一个目标
杨佳进入的北门是闸北公安分局便民服务通道。进门左边有一个来访者休息和接待室,直走经过一条狭长通道,可到达电梯。
杨佳进门后遇到的第一个人是正在打电话的保安顾建明。他上前用刀柄猛砸其头部,将他砸倒在地。随后,他一手持刀,一手持催泪瓦斯在底楼大厅过道和治安值班室等处,先后袭击了正在工作的倪景荣(47岁,后保处服务中心主任)、方福新(50岁,治安支队民警)、张义阶(56岁,治安支队民警)、张建平(47岁,北站派出所民警)。
据目击者称,当时几位民警大多都坐在办公桌前,杨佳突然冲至面前,朝民警的胸部、颈部连刺数刀,直到对方倒地才寻找下一目标。由于过于突然,遇袭民警往往还来不及呼救就倒在血泊中,鲜血甚至溅到值班室的墙壁上。
一层遇袭的4名民警最终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法医鉴定,4人身上均有多处刀伤,创口多在8厘米以上,最长的有21厘米,刀刀深及胸腔。
有人听到,杨佳在一层行凶时曾大声喝问督察办公室在哪,得到了“在楼上”的说法。杨佳随即穿过了设在一层的对外办公大厅,趁乱又进入了南侧的消防楼梯。
走廊狭窄,遇袭者不易躲闪
被砸破脑袋的保安顾建明不久后挣扎着站起来,慌忙向指挥中心报告此事。9点42分,指挥中心立即发布调警指令,指令北站派出所、分局就近GPS巡逻车和特警支队民警立即对大楼进行搜捕,并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救治受伤民警。
此时,杨佳已从一楼窜入南侧的消防楼梯爬上9楼,遇到徐维亚(48岁,交警支队民警),杨佳持刀向徐发起突然袭击。徐维亚全身多处被刺倒地,胸腹部受到重创,其中两道最致命的伤口分别长18厘米和28厘米,后因伤重不治身亡。
之后,在10楼和11楼消防梯外的楼道内,杨佳又分别突然袭击了王凌云(27岁,交警支队民警)和李珂(49岁,科技科民警),王凌云重伤,李珂于当晚11点抢救无效身亡。
记者走访中发现,消防楼梯内平时极少有人走动,每层楼梯口出去后即是电梯门和走廊,走廊很狭窄,光线昏暗。闸北分局一位民警称,在9-11层遇袭的民警都是正好经过楼梯口或在走廊内等电梯,其中一位此前曾是闸北特警队长,但杨佳突然蹿出举刀就刺,再加上走廊狭窄不易躲闪,导致几人都很快中刀倒地。
10多分钟,在5个楼层刺中10人
刺倒李珂后,杨佳返回消防楼梯直奔督察支队办公室所在的21楼,在督察支队2113办公室门口刺倒正在等电梯的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冲进了办公室内。
吴钰骅受伤后一边高声呼叫提醒同事,一边挣扎着爬起来进入办公室内。正在室内工作的督察支队民警林玮和李伟立即起身,眼见杨佳拿着剔骨刀冲向林玮,林玮顺势操起办公椅奋力招架。与此同时,隔壁记委监察室主任孔中卫闻讯冲了进来,军人出身的孔中卫从身后抱住杨佳,并将他死命摁倒在地。
争斗中,李伟脖子附近被扎伤,孔中卫的腹部被划伤,杨佳得以挣脱开来。孔中卫等4人和随后赶到的督察支队副支队长陈伟、民警容侃敏、记委干部黄兆泉一起,用办公椅将杨佳牢牢顶在墙角边上,夺下其手中的凶器,给他戴上手铐。与此同时,携枪展开搜索的特警队员赶到,配合将杨佳制服。至此,杨佳共在5个楼层,刺中10人,导致6人牺牲,4人受伤。
据在场的民警回忆,杨佳被擒后暂时被反拷在21层的办公室内。被擒后,他没说一句话,只是不断喘粗气,喉咙里发出“嗬嗬”的低吼声,双眼通红,手上粘满鲜血,白色T恤的左半部已被鲜血浸湿。
此时还不到上午10点。
案发后,上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根据《刑法》规定,杨佳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批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十月二十日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刑事裁定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该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2008年6月26日,杨佳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在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随后,杨佳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持尖刀分别朝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接着,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民警徐维亚,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9至10层楼梯处遇见民警王凌云,持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杨佳至第11层后,在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珂的头、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持尖刀朝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室。杨佳闯入该室,持尖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李伟、林玮、吴钰骅等民警遂与杨佳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被害人方福新、张义阶、李珂、张建平被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倪景荣被锐器戳刺颈部伤及血管、气管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徐维亚被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上述六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相继死亡。被害人李伟外伤致面部遗留两处缝创,长度累计达9.9厘米,并伤及右侧腮腺;被害人王凌云外伤致躯干部遗留缝创,长度累计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与中指皮肤裂伤伴伸指肌腱断裂,李、王二人均构成轻伤。被害人吴钰骅外伤致右上胸部软组织裂创长为3厘米;被害人顾建明外伤致头皮裂创长为5.1厘米,吴、顾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由公诉人、辩护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证实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证据有: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上海市公安局(2008)沪公刑技痕勘字第0069号、(2008)沪公闸刑技勘字第1841号《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8)0091号《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沪公刑技伤字(2008)01899号、01900号、01901号、01902号《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4008930号、4008932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顾建明、王凌云、吴钰骅、李伟的陈述,证人童佳骏、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黄骏远、柯?、乔军、孔中卫、黄兆泉、容侃敏、陈伟、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陈舟等人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林玮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人杨佳的相关供述。
第二、证实被告人杨佳作案动机的证据有: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杨佳依法盘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录音及监控录像;证人薛耀、陈银桥、陈红彬等人的证言,证人顾海奇的当庭陈述;被告人杨佳的相关供述以及杨佳发送给本市公安机关的《投诉信》。
第三、证实被告人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08]精鉴字第205号《鉴定意见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愤报复,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杨佳上诉辩称:其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大楼时无杀人故意,造成多名民警死亡,实属意外;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盘查时,被数名民警按倒在地殴打;要求相关民警出庭未获准许,一审审判程序不公正。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未能提供杨佳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盘查时的完整录像,不能排除杨佳曾遭公安民警殴打;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该中心对杨佳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杨佳可能存在精神异常情况,建议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杨佳犯罪动机清楚,杀人行为系在其意志支配、控制下实施,经依法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民警对杨佳的盘查依法有据,杨佳所称遭民警殴打,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开庭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所有证人证言均经当庭质证,未准许杨佳申请的证人出庭于法有据,法庭保障了其质证权利,杨佳在一审庭审中不回答法庭提问,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杨佳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判决量刑恰当。综上,杨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杨佳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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